即使第一种解释(A)是正确的话,也仍会留下一些让佩里教授无法回答的难题。假如价值并不存在于成为兴趣的对象这一关系中,而是依赖于成为兴趣的对象这一关系,那么,价值本身是什么呢?被含糊地描述为依赖这一关系的本质又是什么呢?而这一关系是偶然的还是逻辑的?假若两者都不是,那它又是什么呢?对于以上这些问题,佩里教授并没有给出任何解答。不过,我们也无需催促佩里教授去回答这些问题,因为,我设想他将会把第二种解释(B)作为其观点的正确阐述来接受。
在这第二种解释中,价值的关系观点是认为,“善”和“兴趣的对象”是表达同一概念的不同方式。然而,这明显是错误的。显而易见的是,当我们称某物为善时,我们是认为它具有某种自在的属性,而不是认为它必须具有一种对之发生的兴趣。如果一旦我们关注某物,我们就不得不认为它是善的,这样我们就绝不可能认为:尽管我们的确只能通过关注某物才能发现它的善,但在我们关注它之前,该事物就具有善,并且即使我们从未关注过它,它仍早已具有善了。并且,人们显然可以认为,某些事物为某人感兴趣,可它们却是恶的(bad)。但如果“善”与“兴趣的对象”恰好都意味着同一个东西的话,那么,以上这两种明明可以设想的情况就变得无法想象了。因此,必须摒弃“善”和“兴趣的对象”表示同一概念的观点。如果价值关系论所必须维护的主张要成为可能,那么它就必须相异于以上的观点,必须是那种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的观点,即:某些事物具有一种特性——善,它不同于那种成为兴趣对象的特征,它不为任何事物所拥有。于是,这里问题出现了,即:是什么能够导致人类去形成这么一种在现实中没有任何事物与之相应的多余概念呢?善的概念似乎不是类似于“人头马”这种在虚构剧本中形成的复杂概念,在虚构的剧本中,不存在于真实世界的性质能够被想象与事物共存;之所以如此,盖因根本不存在作为一个复合物的善性质。然而,我们可以不只是去问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概念不被认为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该概念又是如何形成的呢?[32]我们还可以宣称,我们直接意识到诸如有意识的行为具有一种自身价值,该价值不等于或甚至依赖于我们或他人对之产生的兴趣。理性明确地告知我们此点,如同它明确地告知我们其他东西一样。怀疑这里的理性无疑意味着在原则上怀疑理性认知现实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