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论和人的研究》[1](1971)(节选)
决定论和人的研究
(一)
我把决定论理解为这样一种观念:凡是者也(以某种方式)必定是。这种观念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至于这两类科学是如何联系的,无论对这一问题的最终回答是什么,它们之间的下述区别在表面上是十分明显的。
在自然科学领域,决定论观念是与诸如普遍规律性、可重复性以及实验控制等观念相联系的。而与人文科学直接联系的则是诸如动机和社会压力、目标指向和意向性等观念。在自然科学中,决定论在很大程度上用于前瞻性地寻找预言目标;而在人文科学中,相对来说决定论更强调回溯性解释,或者说强调对既成事实的理解。
自然主义研究和人文主义研究相对于决定论的这些差异,我把它们归于以下根源——众所周知,我所说的听起来有些挑衅意味;自然科学可以刻画为研究由自然法则“支配”的现象;人文科学则主要研究由社会制度和规则“支配”的现象。我将对或许可以称之为在自然法则和社会规则之间的“方法论上的平行主义”进行论证。也就是说,我将证明,人文科学中的决定论观念与社会规则相关,这种关系类似于自然科学中决定论观念与自然法则之间的关系。当然,我不是说国家的法律和其他社会规则本身就像自然法则。相反,它们之间是非常不同的。就如同我们所说的一样,前者是规范性的,后者是描述性的。并且,从这两类法则之间的深刻差异可知,如果我正在作出的“方法论的平行主义”是完全正确的,那么,人的研究中的决定论就意味着道出某些与自然研究中的决定论不同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