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为什么“应当”这一词不能用作法律判断的一个原因;如果某人有某项法定义务,我们不能通过说他应当做如此一件事情来表达这一点,因为“应当”判断必须是可普遍化的原因,在严格意义上,法律判断就不是。它们之所以不是的原因,是因为一个法律陈述总是包含了一个对特定管辖范围的暗中参考;“某人娶自己的姐妹为妻是非法的”这一陈述暗含的意思是,“某人娶自己的姐妹为妻在(例如)英国是非法的”。但“英国”在这里是一个特殊语词,它阻止整个命题成为是可普遍化的;在讲话者更受这一观点——在不像英国的任何国家中,这样的婚姻是非法的——约束的意义上,它也不是可普遍化的。因而把“应当”用在这样的陈述中是不行的。然而,一个人不应当娶他自己的姐妹为妻这一道德判断是普遍的;它没有暗含对任何特定法律体系的参照。
在可普遍化方面甚至有必要把“应当”判断同普通律令区分开来。一班士兵走到阅兵场的边上,如果中士说“向左转”,这并非使他(违反了就指控他改变了主意)保证在未来的同样场合下,发出同样的命令,而不是“向右转”。但如果是在一次战术演习中,指挥官说“在这种情况下,你应从左边进攻”,下一次与新一批军校生进行演习时如果他说,“在这种情况下,你应从右边进攻”,那他就是改变了他的主意。通过“改变了他的主意”我的意思是,“说了与他以前所说的不一致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