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一般性论述和举例说明的基础上,我还想特别强调基于文化框架认知的社会建构机制问题。
与文化人类学家静态地描述不同的文化区域和文化类型不同,一些社会学家、社会人类学家则更多地注意到不同的文化类型或模式形成的社会建构过程和机制问题。在这些学者看来,如果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社会的“骨骼”,各种具体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组织形式是社会的“器官”,那么,文化的核心部分自然可以隐喻性地称为社会有机体的“精神系统”。这种精神系统在涂尔干那里被称为“集体思想”,在列维-布留尔那里被称为受“互渗律”支配的“集体表象”。既然整个社会是“有机体”,那它必然处在活动的状态之中;他们还认为,一切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的差异不是什么“抽象”的因素造成的,而是社会化的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果。因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结构就是“诸行动者的社会关系的建构系统”[39]。由于“社会行动者”不是抽象的行动者,它们是特定社会中与特定的社会地位、阶级关系、利益、权力结构等发生关联的行动者,因而,集体的行为、社会的行动不能与各种实际的社会利益和权力结构因素相分离。人们看上去体现了普遍化、一致化的社会关系的东西是社会行动者相互协调一致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