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译自[美]托马斯·内格尔:《平等与偏袒》,第三、第七章,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牛冬梅译,万俊人校。
[1] 参见罗尔斯的《正义论》,453~462页。
[2] 德里克·帕菲特在《给弱势群体以优先权》一文中呼吁,这种形式的平等是一种纯粹的“优先性观点”,它有别于“纯粹的平等主义”——对不平等的简单化排斥(即使这种不平等指的是使弱势群体优先受益)。因此,他把它称之为“相对平等主义”。我将在后面讨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公正的形式,它将会在一些条件下为“相对平等主义”这一更加有说服力的概念提供支持。
[3] 参见罗尔斯的《正义论》,27页。
[4] 对这一观念的讨论请参见题为“平等”一章中“道德问题”一节,122~125页。我在那里揭示了平等主义与全体一致的要求之间的关联。
[5] 这种狭隘的平等主义原则可能只是像斯坎伦(Thomas M.Scanlon)所支持的纯粹契约主义原则——尽管这种原则将自己标榜为平等主义原则。我个人认为,要想实现斯坎伦的纯粹契约主义原则所要求的全体一致性,必须有公正的平等主义——假定它是人类的合理动机之一——作为其补充,这是因为,对个人来讲,在他决定与别人达成契约之前,必须首先根据平等主义原则来判断什么是应该拒绝的,什么是应该接受的。斯坎伦自己也曾提出,如果想实现全体一致,必须为人们提供一种消除严重不平等的动机——这样一来,势力弱小的人就有拒绝的权力,势力强大的人也没有理由强行要求别人服从自己。但是,这仍然是一种十分有限的平等主义——只限于消除“严重的不平等”,并不是我所追求的普遍平等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