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强和舜鸣公司辩称,许文强已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未侵犯淘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誉。出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淘宝公司的相应处罚,不应再被起诉要求赔偿。舜鸣公司不应对其参与经营之前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2.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 年9 月21 日作出(2017)沪0117 民初7706 号民事判决:一、许文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淘宝公司损失2000 元;二、许文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淘宝公司合理支出1.3万元;三、驳回淘宝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淘宝公司和许文强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 年1 月16 日作出(2017)沪01民终13085 号民事判决: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 民初7706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 民初770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许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2 万元;三、变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 民初7706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许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