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研究者应当采取的科学的方法观
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许茨与M.韦伯、E.胡塞尔一样,都是从欧洲学术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行的有关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性质和方法的大论战的理论背景之中脱胎而来的。虽然这场论战的直接结果是形成了相互对立的两大阵营,亦即形成了企图以自然科学方法一统天下的实证主义派别和充分强调社会科学从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和研究方法方面的独特性的生命哲学—文化科学派别。但是,许茨也和诸如M.韦伯和E.胡塞尔这样开创一个新学派的学术大师一样,在具体展开其社会哲学思想的时候,却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陷阱。在许茨看来,无论是强调自然科学方法一统天下、还是强调社会科学自成一家,都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他认为,对于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所有各种经验性科学来说,“有关科学程序的一整套规则都同样是有效的……。此在和彼在,有关由科学家同伴进行的有节制的推理和证实原则,以及那些有关人们当前使用的统一性、简单性、普遍性、精确性原则的理论观念,情况都是如此。”[22]实际上,强调自然科学方法一统天下的研究者忽略了社会科学研究的特殊性,而反对自然科学研究的教条主义的研究者则往往既缺乏恰当的方法论指导、又没有足够的哲学知识以发展出真正科学的方法论,因而其结论也往往是不可靠的。在他看来,只有把现象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M.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有机结合起来,研究者才能逐步形成真正适合于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进而适合于探讨和研究各种社会现象的科学方法。许茨认为,这种方法是通过主观理解与科学世界的特征的关系体现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