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艺术是一种社会的表现。他认为,艺术家从事创作,不仅为他自己,也是为别人,虽则他不能说艺术的创作目的完全在感动别人,但是艺术家所用的形式和倾向,则实在是取决于公众的——自然,此地的所谓"公众",并非事实上的公众,只是艺术家想象出来的公众。如果根本没有读者,诗人是决不会做诗的。无论什么时代,无论什么民族,艺术都是一种社会的表现,假使我们简单地拿它当作个人的现象,就立刻会不能了解它原来的性质和意义。[12]这种观点无疑是比较正确的,尽管它并未从社会的科学构成上加以剖析。
把以上这三点关于艺术的观点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格罗塞揭示了艺术的情感性、自律性和社会性的特点,而且这其中三者相互制约也可以避免把艺术的性质加以片面的理解,因而,我们认为他的关于艺术的看法整体上是比较合理的,是合乎艺术活动的实际的,尤其是他把艺术活动当作审美活动,并且把握住了艺术和审美活动的情感性质这个关键因素,而又把这种情感的满足作为艺术和审美活动的目的本身以及社会的表现,把艺术和审美活动当作一种社会现象,这就比较如实地总结了19世纪美学观念转型的成果,得出了不同于19世纪以前的传统美学关于艺术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