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试用
为了把好教师质量关,一些国家都实行了教师试用制度。日本中小学教师任职后必须研修1年,作为必须的暂时录用期。美国新任教师在试用期由富有经验的教育专家指导,试用期1~3年。英国的新教师由督学、校长、学科组长帮助从事实行教育、教学工作,试用期1~2年,如试用合格者由指导者写出鉴定,提出肯定意见,才能发给教师许可证,然后再委任为正式教师。从上述国家的经验来看,虽然各国试用期长短不一,但一般都有试用制度的规定。从实践来看,我国虽然在新任教师中都有试用的做法,但这是在教师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之后,实际上是聘任的试用期,不利于把好教师的入口关。
(二)教师的聘任与解聘
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是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聘任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需要,自主确定教师结构比例;作为受聘人,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