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当地成分要求(local content),为维护对外收支平衡,要求外资企业必须购用一定数量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的规定;
(13)出口要求(export reguirement),要求外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产品用于出口,或要求外资企业履行最低出口量义务的规定;
(14)进口替代要求(import-substitution),要求外资企业必须适应东道国进口替代政策的规定。
美国主张为减少TRIMS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必须全面禁止以上所有14项TRIMS规定。而欧洲国家则主张只对其中的8种明显影响贸易的投资措施进行限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协定谈判并不积极,坚持应予谈判的这些措施只能是与贸易有关的,并应严格按照部长宣言中所规定的协定谈判目的和谈判范围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