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是由生活的历史、传统、血缘统一起来的;“社会”其实很难说是包括“群体”的大概念,一切“社会”多半只是各群体内在的分解过程之后的残余和遗迹。若群体生命统一体再无足够的活力、也无法为其肢体构成各个有生命的器官,“社会”就出现了,它是一种只基于相互接触的统一体。倘“接触”停止、接触的效用消失,就产生无组织的,只靠一种临时意识刺激和相互感染结为一体的“群众”。现代道德从本质上讲是“社会道德”,它的大多数理论都建立在这一基本观念之上。每个人都只对自己、自己的行为和功过负责,否定原来的“共同负责制”原则;一切形式的“契约论”更是这样;此外,下述学说也如此:国家、语言、习俗基于发明;对他人心灵生命的认识基于自己的切身体验的类比推理;同情从属于自我保养倾向,是由此才可理解的一种感觉和行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通过上述种种因素,经抛弃旧的“群体”而冒出来的肢体(旧“群体”中的贱民)以其基本感觉和观念决定了人及其结合样式的普遍典范。[30]婚姻和家庭与其他一切社群的关系有如小宇宙与大宇宙的关系;在婚姻和家庭中,一种可能的群体生活的所有因素形成了,并在最细微的尺度方面实现了,人为地越来越贬为民事契约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