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告经营者, 本法未规定资格许可, 所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且其营业范围内有广告经营内容的, 均可以从事广告经营, 均属于本条规定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
对于广告发布者, 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取得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属于本条规定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广告发布者。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外的其他广告发布者, 本法未规定资格许可, 所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且其营业范围内有广告发布内容的, 均可以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均属于本条规定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 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 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