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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钦佩或尊重
与他人对一个缺乏“道德”动机的人所持的否定态度相反的是,对一个其行为体现出不寻常高度基本动机的人的尊重或钦佩。一个被认为高尚的人通常以大多数人不想这样做的善良方式来行为,或者被驱使来行为;或是一个士兵为了保护自己的同志扑向一颗正在燃烧的手榴弹;或是一个传教士留在瘟疫肆虐的地区照顾受害者,他这样做并非是自己职责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每一个人都以职责要求之外的,为社会欲望的方式来行为,表现出相应的动机水平,它超越了标准(精英们并不赞成达不到这一标准),这些行为有时被称为“分外的行为”。
(D)专门术语
一个人可能有这些动机和犯罪感等,但却没有特别适于把它们表达出来的语言手段,这种事在逻辑上是可能的。事实上,所有的,或者差不多所有的社会都有这样的手段:在英语中有像“道德正当”“应受道德谴责”“道德义务”及“道德权利”一类的术语。这些手段的存在不仅仅是偶然的。如果个人之间无法交流有关的动机和情感,道德法典就不能控制人们之间的行为;为了引导和把道德动机表达清楚,专门的术语是必不可少的,就像一个行为者在立法团体面前,支持一项议案时必须思考自己的道德动机是否权衡了各个方面一样。因此我把这类术语作为一个人具有道德法典的第五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