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主张的谬误是不容置疑的,它忽略了一个事实——魔鬼的目的并不比上帝的目的更缺乏系统性。这即是康德在否认善与恶是非形式价值时所犯的第一个错误。但是,无须多加解释,它们自身显然是可感的非形式价值。当然,在这里也无须定义,因为所有的价值现象都已经具备了。只需要知道一件事:一个人想精确地看见在感受善或恶时直接经验到的东西。我们还可以问,这些主要的价值形式出现的条件,价值等级与必要的价值载体,以及当它们被给定后的特殊反应。
让我们仔细考察一下这个问题。
康德声称,某一非形式价值的实现本身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这一主张肯定是正确的。如果等级秩序不存在于非形式的价值中,也不存在于这个价值的本质中,甚至不存在于偶然承担这些价值的物之中,那么,一个人最有可能坚持康德的观点。但是,确实有这样的价值等级秩序存在。如果有,善与恶和别的价值的联系就十分清楚了。
绝对地来讲,价值善是在实现价值的行动中以根本而必要的方式得以表现出来的最高价值(相对于实现价值的那个存在的认识尺度,这一价值是最高的)。[16]绝对地来讲,价值恶则是在实现价值的行动中表现出来的最低价值。在以实现较高价值和较低价值为目的的行动上体现出来的价值——从每一种情形下原初的价值经验的角度来看——是相对的善或恶。相对于既定的其他价值,一个价值的较高体现在先置的行为中[17],一个价值的较低体现在后置的行为中。上面这句话的意义如下:首先,根据价值内容的意图,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判断:道德的善是与先置价值相一致,与后置价值不相一致的价值实现行为;道德的恶是与“先置”价值不相一致,与后置价值相一致的价值实现行为。尽管善与恶中并不包含这种一致与不一致,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种一致与不一致都是判断善、恶存在与否的必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