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柏拉图得到正确理解的话,在历史上他也不是惟一一个提出义务和利益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的哲学家。至少还有巴特勒,他的思考缜密是无可比拟的。事实上,在这个问题上,乍一看他与柏拉图的惟一区别似乎只是他研究得更彻底。在第十一本《布道书》中,在陈述了当理智主宰一个人时宗教总是服务于自爱的观点之后,有一段著名的话:“承认吧,尽管美德或道德正直确实在于对正当的和善的事物的喜爱和追求;然而当我们冷静的时候坐下来,我们既不能向自己证明这种追求的合理性,也不能证明别的追求的合理性,除非我们确信这种追求有益于我们的幸福,或至少不与之相抵触。”
对于词组“向我们自己证明一个行为的合理性”,如果我们按其本来意思理解,即我们通过理解为什么我们应该实施一个行为的理由,来知道我们应该实施这个行为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允许巴特勒主张,最终有一个,且只有一个我们为什么应该做某个事情的理由,那就是,这一行为有利于我们的幸福或利益。如果这是对的,巴特勒不仅仅是在假设,而且是在肯定地断言,义务与利益之间有必然联系,而且他比柏拉图更进一步,主张对行为人利益的切实助益使得一个行为成为正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