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收益不能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取得的时间为依据,而应以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财产,尚未实现的收益无法分割知识产权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分割的只能是婚后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分割时可以先计算出总额,因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可以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所有,然后将差额补偿给对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破产安置补偿费离婚时如果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不能要求分割。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员费、军人自主择业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复员费、军人自主择业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律师解读 1.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问题,多数人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但是理由又有差异。有的认为属于劳动报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进行平均分割;有的认为属于保障性质,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具有同等性质,可参照其算法,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2.孳息和自然增值。根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是指由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物的本性天然而获得的孳息,如苹果树长出的苹果等;法定孳息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存款的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自然增加的东西,比如收藏的老字画、珍贵玉器,以及房屋在一段时间后价格的上涨;如果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等而使房屋价格上涨,就不属于自然增值。3.一方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应考虑是否对房屋投入了管理或者劳务。配偶一方投入了精力对房屋加以维护和管理,租金应认定为投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对房屋经过维护和管理,则房屋租金属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