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乡村社区及历史研究。王庆成对明代以降,河北、山东等地村落的人口构成及其历史来源、村落规模与结构特征等,做了相当深入和系统的研究,认为华北的“镇”不一定是商业聚落,不少“镇”人口不多,又无商店市集,只是一般村庄。村镇户均人口多在五人左右,入学者只占当地人口的百分之一二。穷民、残疾、节孝等类人员在当地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老年人口比例偏低,性比例普遍严重失衡,就人口年龄分配而言基本上是稳定的人口类型。①还有学者利用田野调查所搜集的水井碑刻及访问材料,研究了水井在建构乡村社区空间、规定社会秩序、管理社区人口、营造公共空间、影响村际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②
其二,乡村土地关系、阶级关系与权力结构研究。土地产权中不同性质的永佃权问题的研究有所深化,曹树基认为,从1927年后浙江省推行二五减租实践过程看,尽管浙江各地区大都存在“一田二主”现象,但是,由于土地来源不同,“田面田”的性质亦有不同。由于两种“田面田”的地租率不同,故而在政府推动的减租过程中,拥有“相对的田面田”的田主积极推动“二五减租”,而公认的“田面田”田主则反对“二五减租”,后者成为浙江“二五减租”的最大障碍。③李德英对成都平原的租佃制度研究表明,近代成都平原的押租制度(押租与押扣)并非如有关学者所说的仅仅是加强剥削的手段,它们有着更广泛的内涵,是该地区“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环境的产物”。缴纳押租,佃农不仅获得了土地的佃种权,而且通过押扣的方式使自己交出去的押租金获得了一定的利息。从制度上看,租佃双方的经济关系比清代以前更趋平等。④李德英更详尽的研究体现在其《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专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