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办学校
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力量参与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西方国家存在着大量的民办学校,且发展比较成熟,以日本为例,日本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和高校,民办学校的数量占到绝大部分,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促进私立学校的更好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和《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等来规范私立学校的发展,并充分利用审查、财政等手段对私立学校进行调控,而学校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在学校内部管理方面,日本私立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其中包括配偶在内的三亲以内的亲属不得超过1人,以维护学校的公共性。理事会的职能为决定学校的发展目标、重要政策、组织和人事、委托具体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学校的运营进行监督等,而理事会决定的执行以及学校具体事务的管理则由校长负责。此外,学校还必须设立评议员会和两人以上的监事,前者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后者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校的财产状况和理事履行责任的情况,理事和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出任监事。[24]这样,日本的私立学校就形成了一套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的教育行政制度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证了民办学校的有序运行。我国应借鉴这种制度,由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利用资金和信息资源,通过检查、评估和审计等手段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民办学校自主办学,成立由学校出资方和捐赠方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和教师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施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章程和发展方针、决策和审查学校的经费使用、聘任校长,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民办学校要设置包括党委书记和都察员在内的监事会,负责监督学校的办学方向、财产情况和运行状况,监事不能兼任学校内的任何行政职务。完善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帮助政府管理民办学校,提高民办学校的行业自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