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要说“赣宁之役”(“二次革命”)了。这一役的内容,自然是新旧之争。其导火线却是:(一)俄蒙事件,(二)大借款,(三)宋案。俄蒙事件,在下一章叙述。现在却先叙述大借款和宋案。
当武昌起义后,外交团协议,由各国银行代表,组织联合委员会,监督中国盐税和海关的收入,以为外债的担保;并议决对于南北两军,都不借款。所以当时两军军费都很支绌,这也是战争缩短的一个原因。其间借款,只有“维持北京市面借款”七十万镑,由清资政院议决;度支部大臣绍英于1912年1月29日(辛亥十二月十一日)和奥国瑞记洋行签订。这事还在外交团决议以前。
临时政府成立之初,财政自然是很困难的,于是发行军需公债一万万元,有奖公债五千万元。又将苏路公司、招商局等,用私人名义,向外国银行抵借款项,再行转借与政府。其中唯用汉冶萍公司向日本抵借五百万元一款,因参议院反对取消。唐绍仪任国务总理后,向四国银行团,以将来大借款为条件,请其垫款三百万元,以为收束南京政府组织北京政府的费用。北京政府成立后,唐又向四国团商借六亿元,以为:(一)统一中央和各省的行政费用,(二)解散军队的费用,(三)改良货币的费用,(四)振兴实业的费用。四国银行团怕日俄两国不在团内,终究不妥,又向日俄劝诱加入。日俄两国以“四国承认满蒙为其特殊势力范围”为条件,四国不肯答应。而唐绍仪亦以四国团要求中国“以后不得向他银行借款”,斥为垄断,宣言“中国有自由选择借款的权利”。于是以京张铁路为担保,于3月14日,4月6日,先后向华比银行借得1250000镑,四国提出抗议。政府不得已,允许将来大借款成立,把比国的借款还掉。